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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立公开澄清机制

浏览:17913次发布时间:2022-06-16 分享至:

  公开澄清机制:纪检监察组织在监督执纪监察工作中对监督对象被错告、误告或者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、甚至诬告陷害的,按程序作出书面结论,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进行澄清。属实名举报的,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和结论,对实名举报人回复不满意的或匿名举报问题复杂、涉及面广、影响力大等情形,召开办理结果满意度测评会进行公开测评答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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